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应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魏县**乡**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生某甲(已判决)、生某乙(已判决)等人未办理任何相关营业许可等执照从事回收废旧电瓶并进行拆解、破碎、冶炼铅板,之后将废旧电瓶拆解的塑料及冶炼之后的铅锭、铅粉、铅渣出售从中获利。该团伙主要犯罪成员生某甲、生某乙、生某丙先期共投资约四百万左右,生某甲负责在河北张家口、内蒙、太原、大同、朔州等地回收废旧电瓶并负责拆解冶炼后成品出售给河北港安集团的业务员,生某乙常驻应县负责厂内日常后勤管理,宗某某在太原收集废旧电瓶后销售给生某甲。该团伙从2018年4月20日左右开始生产,生某甲雇佣苏某某负责登记过磅、记账、记工,雇佣王某甲、王某乙等多人从事拆解废旧电瓶,雇佣安徽籍6名工人从事冶炼铅板,致使环境严重污染,后果特别严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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