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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污染环境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351972********,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王某乙与郭某某、金某某、高某某(均另行处理)先后受王某甲(已起诉)雇佣,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一出租院内从事废旧发动机拆解、清洗、组装,并将清洗的废水直接排放到院内的渗坑内。经取样鉴定,清洗过程中矿物油与水形成的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

2020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在该院内被查获。

本院认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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