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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盗窃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31999********,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兰溪**广告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县,住重庆市彭水县**镇**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底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乘坐由王某甲驾驶的浙G*****银色面包车,来到兰溪市上华街道唐家村路口,将被害人顾某某种在田里的30根红皮甘蔗盗走。2019年12月9日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30根甘蔗价值人民币195元。

2.2019年10月底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乘坐由王某甲驾驶浙的G*****银色面包车,来到兰溪市上华街道大园畈村山塔村,将被害人洪某某种在田里的20根青皮甘蔗盗走。2019年12月9日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20根甘蔗价值人民币100元。

3.之后的2019年10月底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乘坐由王某乙驾驶的G*****银色面包车来到兰溪市上华街道大园畈村山塔村路边,将被害人陈某某种在田里的5根红皮甘蔗盗走。2019年12月9日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5根甘蔗价值人民币28元。

4.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王某甲等人乘坐由王某甲驾驶的浙G*****银色面包车来到兰溪市上华街道大园畈村山塔村路边,将被害人林某某种在路边田里的60根红皮甘蔗盗走。2019年12月9日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60根甘蔗价值人民币330元。

5.2019年11月2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等人乘坐由王某甲驾驶的浙G*****银色面包车来到兰溪市上华街道姚家枢纽的新路边,将被害人包某某种在田里的63根红皮甘蔗盗走。2019年12月9日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63根甘蔗价值人民币347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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