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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沙检公诉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中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27日、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1月15日至11月29日、2020年1月28日至2月11日、2020年4月11日至4月25日)。

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加入“就这美”传销组织后,发展下线,经中卫市公安局聘请湖南铭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证实王某乙会员账号:B45601,ID:1000,身份证号码:6421231973********(数据库中该身份证共注册3个账号),手机号码:1576955****,该账号“推荐关系”下线共:4层,下线账号数38个:“注册金额”为20000,“历史充值”总数为0,“累计提成”总数12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认定王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2020年4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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