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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虚开发票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三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77********,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户籍地天津市西青区**镇**村**胡同**号增**号,现住地天津市河西区**园**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为结算工程款,2017年2月2017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乙介绍虚开普通发票12张,价税合计3889056.4元。其中通过孙某某,由徐某某、鲍某某(另案处理)用实际控制的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为路某某的甲方天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1张,价税合计372339.4元,为闫某某(另案处理)的甲方天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2张,价税合计658292元,为杨某某的甲方天津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1张,价税合计340000元,为于某某(另案处理)的甲方天津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3张,价税合计2025925元,由徐某某、鲍某某(另案处理)用实际控制的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为王某甲(另案处理)的甲方天津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虚开普通发票5张,价税合计492500元。

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自动投案,到案后,王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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