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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虚开发票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单位温岭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住所地温岭市**街道**路**(温岭市**有限公司内)。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街道**路**弄**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温岭市**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系温岭市**有限公司股东、实际管理人。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单位温岭市**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运输业务的情况下,由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经手,以收取票点费的方式,为台州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共计金额人民币940200元,台州市**进出口有限公司收取发票后均以成本入账。案发后,温岭市**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已接受温岭市税务部门处罚。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于2019年1月7日经传唤至温岭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温岭市**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岭市**有限公司、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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