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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虚开发票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67********,汉族,中专文化,竹山县**矿业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楼**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6月15日、自2020年7月30日至8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5月1日至5月15日、自2020年7月16日至7月30日、自2020年9月29日至10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竹山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为增加公司经营成本降低利润,从而达到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便找到哥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想办法找一些发票。王某乙通过手机推送的信息找到倒卖发票的林某某(殁于2019年11月7日),林某某与王某乙谈妥价格后由林某某联系其上家 “老王”, 在没有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购买了武汉***贸易有限公司向竹山县****有限公司虚开的8张价税合计金额80145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由林某某的妻子黄某某在十堰市三堰日报社门口将8张发票交给王某乙,王某乙按开票金额的1%通过现金支付黄某某开票费8000元。王某甲将王某乙购买的801450元的发票入公司账使用。

2018年10月,王某乙又联系林某某以同样的方式为湖北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张价税合计金额900808元, 王某乙按开票金额的1%支付黄某某9000元。后王某乙因害怕,此次虚开的发票未入账使用。

2019年3月26日,王某甲在竹山县税务局缴纳3万余元税款代开80万元发票重新替换入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已在税务机关缴纳税款重新开具发票入账,没有造成税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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