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诈骗、销售伪劣产品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2423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号,住该地。因涉嫌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山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4月25日、同年6月24日退回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山丹县公安局分别于同年5月25日、7月23日重报审查起诉。

    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乙伙同王某甲先后分别于2019年3月27日、4月9日向被害人马某某、杨某某出售不具有使用功能且经过翻新装载机,且在售车时向被害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均系伪造。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