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5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7********,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通过微信朋友圈发现被害人王某甲在求购头盔,在既无头盔现货又无法确定其能买到头盔的情况下仍对王某甲声称自己有头盔货源。后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收到王某甲向其微信转账货款人民币10260元,后其并未向他人进购头盔货源并将王某甲微信拉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已退出人民币10260元,返还给被害人王某甲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于2020年6月10日在河南省商丘市**区**小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