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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诈骗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号院平房**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要求帮助取的钱属于违法犯罪所得,仍帮助取款,并获利一千元。

本院认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退出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灌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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