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要求帮助取的钱属于违法犯罪所得,仍帮助取款,并获利一千元。
本院认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退出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灌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