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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诈骗案)_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某乙,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住皋兰县********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被他人殴打致伤。2019年2月13日,因伤情不见好转,王某乙和父亲王某甲前往皋兰县人民医院检查,经检查王某乙右股骨颈骨折需要住院治疗。为报销住院费用,王某乙和王某甲商议后对医生谎称是走路时不慎摔倒导致右股骨颈骨折。后王某乙于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2月21日在皋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2月22日,王某乙出院时王某甲在结算王某乙医疗费用时通过医保报销7907.87元。案发后王某乙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4月3日退赔了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皋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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