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于2020年6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4月2日、自2020年5月29日至6月10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由王某乙举牌子宣传“专业修缝纫机”,王某甲上门,谎称被害人家中的缝纫机可以高价回收,诱使被害人支付高额维修费用,实施诈骗,具体如下:
(1)2018年3月24日,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在北京市朝阳区**里**楼**,诈骗被害人马某某1750元现金。
(2)2018年9月9日,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园**号楼**,诈骗被害人蒋某某2000元现金。
(3)2018年10月1日,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在北京市海淀区**园**里**号楼**单元**,诈骗被害人管某某100元现金。
(4)2019年6月26日,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在北京市朝阳区**街**号院**号楼**号,诈骗被害人孙某某2800元现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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