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公诉刑不诉〔2019〕7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资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98********,汉族,中专肄业文化,户籍地资兴市**街道**村**组,现住地资兴市**村**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26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应聘到曹某某(已判决)等人设立的资兴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班,期间王某某使用曹某某下发的QQ号码(QQ:132****2380)自称为“李某娅”与被害人刘某某互加好友,在聊天过程中诱使被害人刘某某加盟开淘宝网店,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开设淘宝店的加盟套餐款、货款、押金等共9800元。刘某某将9800元被骗款通过支付宝转账至曹某某掌握的支付宝账户中。王某某离职后,魏某某又继续以店面装饰名义骗取刘某某5780元。
另查明:案发后,曹某某退赔受害人刘某某4112元,余款11468元退至资兴市人民法院,并取得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属初犯,有自首、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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