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67********,汉族,大学本科,项目总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冷某某、周某某,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李某甲、王某乙、程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3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租用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质,与内蒙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公司收取王某甲初期管理费用3万元,并由该公司法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为王某甲出具了由其负责**公司办公楼及厂房施工投标的授权委托书。2016年7月4日,**公司下发了《关于派驻内蒙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及厂房工程项目部函》(**建发【2016】30号),但**公司并未派驻任何人员到施工现场。2017年7月1日,**公司法人李某乙就人员分工和近期工作安排主持召开会议,会议决定任命被告人周某某为总工程师,负责**公司承建项目现场安全管理。
2016年7月4日,通辽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公司法人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2016年7月5日该公司下发了《关于派驻监理机构的函》(**监发2016第17号),派出项目总监王某乙、总监代表张某甲、安全监理程某某,负责**公司办公楼及厂房施工阶段的监理。
2016年8月6日,**公司开始建设一号厂房。2016年8月10日,该项目实际负责人王某甲与被告人刘某某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将钢结构部分的安装及制作违法分包给无任何资质的刘某某。安装队伍负责人刘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又把钢结构安装彩钢板工程转包给了个体包工头被告人冷某某。冷某某带领的队伍也没有任何资质,工人既未取得登高作业证件也未经过培训,在安装彩钢板过程中冷某某违章指挥工人自制升降平台。
**公司对施工方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负责人周某某对施工方工人无任何防护设施及未佩戴全绳的情况下高空作业不闻不问。在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默许冷某某组织工人违章搭建自制操作平台施工。
**公司监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总监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未按要求在施工期间现场带班检查和站旁监理。2016年10月4日,扎鲁特旗住建局质监站下达了冬季终止停工通知,监理方撤出工地。在未接到正式复工通知的情况下,2017年7月11日,张某甲、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越冬检查中发现1号厂房已经封顶,2号厂房钢结构正在安装,只是口头上进行了制止,但未采取任何措施。
2017年8月4日7时许,在扎鲁特旗**工业园区**公司厂房建筑施工现场,因劳动安全生产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致使工人葛某某、岳某某、齐某某、王某丙、丁某某、王某丁、张某乙、杨某某等八人在封闭棚顶彩钢板时从厂房棚顶操作平台上坠落。事故造成葛某某、岳某某、齐某某、王某丙等四人死亡,丁某某、王某丁、张某乙、杨某某等四人受伤住院。其中,丁某某、王某丁为重伤,张某乙、杨某某为轻伤。
事故发生后,扎鲁特旗公安局于2017年8月6日立案侦查。2017年8月6日,扎鲁特旗公安局通过电话将被告人王某甲、冷某某传唤到案。2017年9月3日,大连铁路公安处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同年9月5日移交扎鲁特旗公安局。2017年8月30日,扎鲁特旗公安局通过电话将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传唤到案。2017年8月31日,扎鲁特旗公安局通过电话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乙传唤到案。2017年11月23日,扎鲁特旗公安局通过电话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传唤到案。2019年1月11日,扎鲁特旗公安局通过电话将被告人刘某某传唤到案。
2017年8月5日至2017年9月26日,**公司经由王某甲赔偿7名被害人各项损失324万元,被害人对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8年10月15日,通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较大的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李某甲、王某乙、程某某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不负直接、间接责任,四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李某甲、王某乙、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 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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