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曲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同本村王某乙、王某丙李某某、王某丁等人未办理任何手续投资购买设备,在曲阳县**乡**村西**停车场门口建立**石化加油站销售柴油。后王某甲、李某某等人先后雇佣司机驾驶油罐车(手续齐全,车牌:冀**)从沧州黄骅港**油库(隶属河北**集团)以4500—5500元/吨的价格购买柴油,并以4—4.5元/升的价格销售给附近及路过的大货车。2018年8月份,因县政府联合执法打击非法加油站,该加油站暂时停业。2018年10月份,又将原**石化加油站设备移到**车场院内继续销售柴油直至2020年3月8日被媒体曝光。2020年3月8日晚,李某某、王某甲等人连夜将该加油站设备拆除,并将加油机转移到王某丁家,将两个油罐转移到附近**加油站南侧高速桥下。经查,该加油站自营业以来销售柴油数额巨大。其中,仅2020年3月7晚由沧州黄骅港**油库以4660元/吨的价格,拉回柴油30吨,以4元/升左右价格销售柴油金额共计106964元,未销售的部分柴油于2020年3月8晚转移到**乡**村**加油站(手续齐全)。2020年3月17日,经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监测,**石化油站油罐残余柴油硫含量达到87mg/kg,为不合格柴油;2020年4月2日,经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油罐车(车牌:冀**)中残余柴油和**加油站柴油(由**石化拉来的6吨未销售的柴油)硫含量超标,均为不合格柴油。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曲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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