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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销售伪劣产品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3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3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王家石桥**号。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至2018年1月,郭防、王某乙从河北高某某、内蒙古黄某某等处购买150余匹马,放置在黄岛区**村养殖场。后由王某某负责屠宰40余匹马,郭某、王某乙、王某某以每斤29元价格,用马肉冒充“驴肉”向外出售给尹某某、安某某、辛某、丁某某等人,销售价值6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乙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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