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7********,汉族,大学文化,务工,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城**小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秋天,王某甲、王某乙擅自占用苍山县卞庄镇**村村集体的土地10.72亩(其中建筑面积2.66亩、压占面积3.87亩,2015年私建别墅一套,占地面积0.6亩)用于建冷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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