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6********,苗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地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李某甲、周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成立重庆**有限公司,李某甲为法人,周某某为监事,伙同被告人颜某某,提成聘请被告人唐某某、被告人柏某某等讲师为成员,加盟发展被告人郑某某等县级代理商开直营店,郑某某提成聘用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游某某、王某甲等员工,采用发传单、开推介会、组织旅游等方式向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重庆**有限公司在全国承包有飞机场、铁路等项目需要大量资金启动,以消费送购物券天天返现等高额回报为诱饵的方式向李某乙、冯某某、凌某某等70余人吸收资金。
本院认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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