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非法拘禁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公诉刑不诉〔2018〕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系**有限公司业务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7年8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侯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1月30日、自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3月1日至3月15日)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卢某某、杨某甲、佟某某、甘某某、张某某、某某、薛某某、胡某某、王某甲、某乙、曲某某杨某某王某乙、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因催债对被害人宁某某实施非法拘禁,被害人宁某某坠楼死亡,后徐某某等共16人被民警查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卢某某、甘某某、张某某、徐某某五人(均已起诉)因索要债务,限制被害人宁某某(女,年57岁)的人身自由,致使宁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20时15分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号其家中坠楼身亡。

被不起诉人王某曲某某等人于当日20时许来到被害人处索要要债,因被告人卢某某等人不开门,未能进入家中,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有敲门行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未实施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甲、卢某某、甘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借款合同,借条,收条,房屋租赁合同,鉴定书及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五名被告人因索要债务,对被害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后被害人坠楼死亡;2.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曲某某,被告人卢某某、甘某某等人的供述,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有敲门的行为,没有实施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借款合同、借条、收条、房屋租赁合同,证实王某乙公司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经济往来;4.到案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于2017年8月30日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无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