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诉刑不诉〔2017〕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生于1996年**月**日,身份证号:62050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水市麦积区人,住麦积区**镇**村**组,无前科。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3月1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2017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6 月20日13 时许刘某某(另案处理)在天水市麦积区二马路转时碰上黄某某,向其索要赌债,黄某某由于没有钱,刘某某就拦了一辆出租车将黄某某拉到其租住的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建材市场北门的出租屋,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当时在出租屋里睡觉,刘某某打电话叫来王某甲(另案处理),让王某甲把赌债分开,王某甲提出给黄某某办理零首付手机套现,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将黄某某带到天水市秦州区几家手机店咨询了后没有什么好手机,三人又回到了天水市麦积区刘某某的出租屋,吃完饭后刘某某让王某甲和王某乙去网吧包夜并看住黄某某,第二天9时许三人上完网后回到刘某某的出租屋,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将黄某某带到天水市秦州区中心广场一个移动营业厅办理了一部零首付分期付款的OPP0 牌R9plus手机,价值3298元。该手机被刘某某以2700 元的价格转手卖给收手机的人用于抵黄某某的赌债3000元,后刘某某让黄某某写了一张11000元的借条,14时许三人回到刘某某出租屋刘某某让黄某某给其父亲打电话约在桥南体育场还钱,16时许黄某某的父亲过来答应9月份以前还钱就把黄某某领走了。2016年8月2日19时,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到黄某某租住的天水市麦积区道北一出租屋找到黄某某,将其带到刘某某的出租屋,刘某某让黄某某给其父亲打电话要钱,之后黄某某和父亲约好在麦积区道北谈还钱的事,双方在道北没有谈成,刘某某等人就将黄某某又拉回麦积区桥南刘某某让王某乙将黄某某带到王某乙租住的出租屋睡觉,第二天早上到麦积区桥南派出所报案,结果派出所的民警要出警,刘某某等人就将黄某某带到天水市麦积区“超音速”网吧上网,14时许从网吧出来后,刘某某将黄某某带到王某丙和张某某的出租屋让二人看着黄某某,后刘某某和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去麦积山玩,20时许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从麦积山回来后开着李某某租的车到麦积区道北找黄某某父亲要钱,黄某某的父亲答应刘某某8月4日还钱,就将黄某某带走了,8月4日黄某某和父亲向派出所报案。
本院认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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