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8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族,***毕业,家住**省**县**镇**村**号。2019年04月0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8日0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驾驶浙****号小型轿车,沿安吉县玉华路由北往南行驶右转进入安吉县胜利东路时,与驾驶安吉*****号电动自行车沿胜利路由东往西行驶的夏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夏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4日17时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吉县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分析,以第3305231202000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在该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2020年3月25日,经安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夏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有悔罪表现,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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