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河南省襄城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 4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7时许分,被不起诉人王某驾驶豫AU****号小型面包车沿襄城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叉口路段处时,与行人崔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崔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襄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供述;
2、 鉴定意见;
3、 书证;
4、 视听资料;
5、 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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