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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交通肇事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87********,汉族,大文化,齐齐哈尔市****副局长,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驾驶黑B****A号风神牌小型轿车沿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齐昂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民饭店附近时与由西向东行走的黄某某发生刮碰,造成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4日17时许黄某某经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南院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并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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