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82********,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住忻州市忻府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2时55分,王某乙驾驶晋A****6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二广高速594km+500m处时,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晋H****2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晋A****6号车驾驶人王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甲驾驶晋H****2号车逃离现场。
经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构成重伤II(贰)级。
经高速五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分析:王某乙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具有严重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王某甲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减轻责任。事故最终认定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乙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王某乙针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其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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