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印,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2323301948********,汉族,小学文化,籍贯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锦绣华城*号楼*单元***室,系金沟林场五七工。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印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中旬,被不起诉人王某印用自己家的拖拉机,在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金沟林场201林班11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36.23亩用于种植水稻,非法开垦的林地原有森林植被被全部毁坏。
本院认为,王某印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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