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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印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印,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2323301948********,汉族,小学文化,籍贯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锦绣华城*号楼*单元***室,系金沟林场五七工。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印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中旬,被不起诉人王某印用自己家的拖拉机,在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金沟林场201林班11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36.23亩用于种植水稻,非法开垦的林地原有森林植被被全部毁坏。

本院认为,王某印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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