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暂住青岛市崂山区**号楼**单元***户(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香港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香港东路与麦岛路路口东侧约200米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12月27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在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