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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危险驾驶案)(王某)(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组**号,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鄂******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太湖县**县道3公里+800米处时,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2019年12月25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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