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033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罗雄街道***村委会*****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罗平县鲁布革大道由东向西行驶,21时00分行驶至******路段时,被罗平县公安局拦下接受检查。现场对被不起诉人王*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经提取被不起诉人王*的血样送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8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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