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曾用名无,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6日15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部山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路口附近时被执勤警察查获。经对其酒精呼气检测,呼气值为:10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对其抽血化验,被不起诉人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9±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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