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00时38分许,王某涉嫌酒后驾驶甘M6M***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宁县县城保健路(宁县人民医院门前)时,被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处。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王某体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王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立即将王某带至宁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静脉血液。经甘中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17号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60.4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2.鉴定检验报告书;
3.证人证言; 4.相关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较轻,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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