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芜经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3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省**市**县**乡**沟。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0时36分,王某酒后驾驶皖A*****小型轿车沿银湖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银湖大桥南段被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至芜湖市第六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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