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甘肃省秦安县,居民身份证号6205221995********,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区**栋**单元**室。2020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酒后驾驶新M*****号小型客车,沿库尔勒市棉纺厂小区内道路行驶至大门口右转弯驶入新城南路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2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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