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81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31981xxxxxxxx,汉族,本科毕业,党员,河南xxxx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分公司职工,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x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21分,被不起诉人王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豫Nxxx号轿车,沿虞城县木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虞城县木兰大道土地局门口时,被虞城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1.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血液酒精含量不高,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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