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0328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乡**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3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酒后驾驶豫C*****小型轿车,行驶至洛宁县**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0mg/100ml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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