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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79********,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院*栋*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汽车沿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解放路淮河路至凤阳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民警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其血样检出乙醇含量1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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