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00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住富平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同12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酒后驾驶陕A***0号普通小型轿车行驶至阎良区北塬十字东侧路段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液血醇浓度为88.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王某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醉酒标准,且驾驶时间已属深夜时段,行驶距离和时间持续较短,归案后,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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