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无前科劣迹。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绿园区**镇**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饮酒后驾驶吉A******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市绿园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王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1.30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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