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晚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S5****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净某某村村道嘉盐线路口东侧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
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