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96********,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河**号,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朋友陈某、赵某某等人在秦州区“**”酒吧喝酒。10月2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甘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公司门前时,与王某乙停放在道路北侧的甘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王某甲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88.88mg/100ml。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乙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王某甲与王某乙已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8.88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认罪认罚;虽发生交通事故,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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