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8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现住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号,无前科。2020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3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酒后驾驶车号为鄂******的小型轿车途径宕昌县城关镇小电厂向下100米处时被宕昌县交警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后将王某带到宕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53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