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98********,回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住山东省枣庄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滕州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毫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到滕州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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