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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街**号楼**单元**室,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苑**号楼**单元**室,系张掖市**局**科副科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告知其权利义务,于2020年5月25日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酒后驾驶甘G*****号白色长安牌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甘州区南二环路张党公路路口处,被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拒不配合,遂即民警将其带至张掖市中医医院进行血液提取,后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56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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