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92********,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普安县公安局移送认定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25日晚,王某与其朋友李某某到**镇朋友陈某家中吃饭喝酒(散装白酒)。酒后,王某离开陈某家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ER****”的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镇**往**镇**村**组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普安县**道40公里350米(小地名:普安县**镇**)处时,被在此处开展查缉的我局交警大队**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值。执勤民警现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予王某并将其带至普安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6月30日,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王某送检血样(检材编号:JC-DW-2020-809-01)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0.79mg/100ml。经讯问,王某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晚,王某、李某某某等人在陈某家中喝酒。酒后,王某驾驶贵ER****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普安县**镇**往普安县**镇**村**组方向回家,行驶至普安县**道40公里350米(**镇**)处时,被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将王某带到普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0.79mg/100ml。王某具有如下情节:1、有驾驶资格驾驶有牌证机动车;2、认罪悔罪;3、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机动车驾驶证;2、书证:到案经过、涉嫌醉酒驾车驾驶人血液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王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有驾驶资格驾驶有牌证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79mg/100ml,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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