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8********,汉族,大专文化,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现住山西省沁水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沁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20时21分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7号吉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国银行沁水端氏支行路段时,被沁水县公安局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王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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