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乡**村,现住河北省晋州市***乡**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驾驶冀A****C小型轿车行驶至302省道庄里路口100米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为醉酒。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93.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无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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