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黑色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广场路出发,沿人民大道行驶,行驶至人民大道汉高小天桥处时,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131.6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液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委托书、酒精测试结果、鉴定结论送达回执、现场照片等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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