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31981********,*族,**文化,群众,潍坊**检测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检测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陕西省咸阳市**区**街道办事处**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3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7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V*****的小型汽车,在建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锦华大道十字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遂带至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抽血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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