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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5********,汉族,专科毕业,天水市卫生计生委**局职工,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室,2014年6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晚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饮酒后驾驶甘******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桥时,被城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交警遂将王某带至天水市**医院抽取血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9.35mg/100ml。

本院认为, 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酒精含量较低;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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