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晚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饮酒后驾驶甘******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桥时,被城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交警遂将王某带至天水市**医院抽取血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9.35mg/100ml。
本院认为, 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酒精含量较低;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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