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58********,汉族,文盲,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21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定西市安定区内高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KM+800M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甘J****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驾驶的“***”牌三轮电动车为“机动车”。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向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某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