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7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和其朋友在渭南市经开区“****”饭店吃饭喝酒。晚22时许,王某酒后驾驶陕E*****号小型轿车,沿经开区香山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经开区管委会附近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检验, 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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